【案例】
程某是某理工大学大二的学生。程某在食堂打饭时与林某发生口角。晚上林某带着五六个人准备要教训程某,程某班上的两个同学过来帮忙,后来被校领导制止,没有造成严重后果。学校认为程某和林某是这起打架事件的策划者,且此事在学生中产生了不良影响,故对程某和林某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。那么,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怎么办?
【法律解析】
根据相关规定,程某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。如果程某对复查决定有异议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,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