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】
周某是某学校老师,利用暑假到各村张贴广告,非法招生,进行有偿补课。赵某的儿子交钱后参加补习,由于天气炎热,办学条件简陋,无降温措施,课间休息时,赵某的儿子与几个同学到附近的河里冲洗降温,溺水死亡。对于赵某儿子的死,周某所属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?
【法律解析】
周某利用暑假非法招生,进行有偿补课,是个人行为,与学校无关。由于天气炎热,办学点无降温措施,致使参加补习的学生课间休息时跑到附近的河里冲洗降温,最终赵某的儿子不幸溺水死亡。作为办学者周某对参加补课的未成年人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,但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,根据过错责任原则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义务的学校、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,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